一年前,北京某公司的蔡小姐被单位派往南京,担任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副主任。在外地工作期间,蔡小姐感到孤单、寂寞,不久便开始同南京的一位小伙子恋爱并且同居,两个月后,怀了孕。父母得知此事后,强烈反对她在外地谈恋爱,希望她与那个小伙子断绝来往,尽快到当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。但蔡小姐对父母的意见置之不理,继续与那位小伙子同居。8个月后,就在她即将临产时,小伙子突然抛弃了她。蔡小姐怀着悔恨的心情回到北京,生下了这个不该出生的孩子。
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,蔡小姐来到了公司,向经理提出了两个请求:1、希望能将她调回北京工作。2、希望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,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。经理当即表示,同意将她调回北京工作,但是不同意向她支付产假工资。蔡小姐不解地问“为什么不能发给我产假工资?”“因为你是未婚生育,不能享受产假。但是,考虑到你生产后,又确实需要休息,我才让人事部把你休的两个多月假,按事假处理了。你也知道咱们公司有规定,休事假是不发工资的,所以这两个多月你就没有工资了。”听了经理的回答,蔡小姐心里很不服,于是说到:“非婚生育是我的不对,国家可以按有关规定处罚我,但是你不能因此来剥夺我休产假的权利,根据劳动法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,我应该享受90天的产假,这期间,公司必须发给我产假工资。”
那么———她是否有权享受产假待遇?
□上□期□答□案
在如今的企业改革中,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安排一些职工下岗,是一种符合国家政策的措施。下岗后的职工往往要通过努力再就业,像赵师傅这样的事情带有一定的普遍性。为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,是最低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,目的是让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。从服装厂与下岗职工所签订的下岗协议来看,协议内容合法有效,双方都应遵守。赵师傅下岗后,在外找到了临时性工作,取得了一些收入,既没有违反下岗协议的规定(协议中没有约定,下岗职工不能在外干临时性工作),也没有违反政策规定。所以,厂方应向赵师傅支付下岗生活费。
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左祥琦